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