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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的转移和内容

大律师网 2018-03-26    人已阅读
导读: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五

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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