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改正,并追回其冒领的生育保险金,并按冒领金额的同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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