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1、消费者自己的疏忽行为;2、非正常使用产品;3、风险承担;4、违反注意事项;5、发展风险;6、超过时效;7、特殊敏感性或过敏;8、产品缺陷的产生是由于遵守有关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政府合同规定所致。鉴于美国的法律规定及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也应考虑1、增加生产者和销售者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以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如由于消费者过错(包括消费者违反使用说明、消费者自担风险、消费者非正常使用或滥用产品等)引起事故致消费者损害的,应明确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可免责,而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增加国家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即规定由于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定错误或违法而致消费者损害时,生产者可免责,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增加免责条款的同时还应追究潜在缺陷责任。这样既能保护生产者利益,又保护了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