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订】建立国家层面的消费政策协调机构
“无论是春节、妇女节、劳动节、儿童节,还是建军节,乃至教师节、护士节,我们都能从媒体上看到国家领导人看望这些节日的主人们。‘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早已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消费者的节日,我们盼望着什么时候领导能‘3·15’这一天与消费者在一起。”消费者老赵是个细心人,老赵的心愿显然是消费者愿望的一种象征。
“消费应该是民生的重要内容,这个愿望的内涵是丰富的。”刘亚兵举了一个案例。成都某开发商预售房提供给消费者的宣传资料是:楼盘左边是一大片绿化,右边是会所,中间是儿童乐园。结果却让消费者傻眼了。
省消委会接到投诉现场调查的情形是:左边没有绿化,而是一条公路和天然气加气站;右边不是会所而是加油站;中间的儿童乐园,直径只有5米。
“这就是让消费者频频上当的期房。”刘亚兵告诉记者,四川省消协组织所受理的商品房投诉中,涉及期房的投诉占91.31%。几年来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组织、消费者呼吁取房预售政策,嗓子都喊哑了,包括有关部门也认为应该取消。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没有一个消费政策协调机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据介绍,日本、韩国等都在中央一级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协调各方作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刘亚兵告诉记者,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但我们却没有国家层面的消费政策协调机构,没有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体系。他建议在修订《消法》中,设立国家层面的机构,承担政策协调、组织和领导职责,形成消保组织体系,包括四个层面:在各级政府设立消费政策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消费政策的制定、协调、监督和重大消费问题的调查、处理;在相关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设职能或机构,主要负责在部门职能范围内检查、协调、监督和处理消保相关工作;设立各级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者教育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教育指导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依法设立的民间消费者组织。
吴景明强调说,在《消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国家成立消费政策委员会”,通过制定消费政策协调与经济政策的关系。2009年,中国出口对GDP贡献率为负3.9个百分点,出口负增长甚至是两位数的下滑,在近几十年来尚属首次。而消费需求为中国经济增长贡献了4.6个百分点,创近十年之新高。这些统计数据说明,消费拉动开始取代出口和投资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但由于没有真正的消费政策,出现了在制定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不考虑,甚至抑制消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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