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改革行政监督与加强主体自律相结合 有效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行政监督和主体自律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和效果。前者是行政主体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约束,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威慑性的特点,后者是市场主体内生机制的自律约束,具有针对性、预防性和自我教育、纠正的特点。两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才能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作为改革传统计划管理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竞争机制的方式、手段,并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和实施。由此长期形成了单一依赖行政管理方式、手段监控招标投标活动的习惯思维和运行模式,而市场主体的经营和自律机制却一直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至今也没有完全适应招标投标市场的要求。一方面“市场行为行政化”,政府部门集投资人、采购人、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等多重身份于一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越位包揽了过多市场主体职权范围的事项。政府管理规定和环节层层交叉重叠,却又不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
因此,首先必须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职能和方式,改革一个政府部门集多重身份于一体的现状。改变一个招标投标市场多部门分割监管,一个招标项目多部门重叠监管的现状。特别需要将招标投标市场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与招标项目的投资、采购管理、行业管理职能逐步彻底分离。统一规范政府的市场监督职能,正确履行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政府的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应该参照物价、工商、质监等管理模式,不分项目所属行业、用途和投资性质,集中一个与行业管理无关的监督机构统一分级履行监督职责,但必须区分招标项目的不同投资性质、来源,采用不同的行政监督方式。同时,依法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统一制定各专业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改革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能和方式,主要定位于投资人管理和专业管理的角度对本级政府投资和所属国有投融资项目招标行为依法实施必要的调控管理,但应逐步减少不必要的细节干预,更不应当定位于对招标投标市场交易活动的执法监督。这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改变行业各自为政、分割保护、政企不分等现状必须澄清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其次,依法界定和确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定位。主要改革和完善社会公共项目、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各类政府部门不应该越位代管或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削弱、剥夺招标项目法人的资格与权利,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来源,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方式和责任范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法人的决策权利、责任和廉洁自律问题确实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深层次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和方式,应当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者竞争选聘和持股经营等现代企业和项目管理的长效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政府项目则应当着眼于探索建立类似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工负责、相互分离和制约的代建制;同时必须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主的社会公众监督体制。同时,按照管人与管项目分离制约的思路探索各类不同招标项目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我们不能期望招标投标制度能够防范市场交易中所有的腐败行为,也不应该采用政府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多、过细的过程管理和同时简单限制和剥定项目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利的办法规范招标人的行为,防止招标人可能的恶意非法行为。否则,必将同时削弱和排斥招标人善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责任性,掩盖项目招标的个性特点和合理需求。导致招标投标制度正常功能的变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无法充分发挥竞争优化、科学评价、公正交易、满意选择等应有的功能作用,并将造成政府管理与招标投标实施主体之间的逆向、对立态势。
最后,建立健全全行业的诚信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文化、专业理论体系、职业资格制度、主体治理结构、行业自律制度、市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转变、规范行政监督方式等多方面、多形式大力培养和提升招标投标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意识和诚信自律机制,这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基石。其中,建立全行业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提高职业素质,强化职业意识,规范职业行为,落实职业责任最基本和最有效的诚信自律制度。我们有理由相信招标投标职业资格制度一定能够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一致共识和大力支持,并即将全面建立。
惟有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行政依法监督相互结合,才能有效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