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是否是劳动关系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3-31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1995年10月,市民陈某被原江苏徐州邮电局招收为邮政储蓄员,1998年邮政、电信分家后被分到某邮政支局作邮政储蓄员。2004年元月1日和2005年2月19日,陈某与邮政支局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协议性质:邮政业务委代办是邮政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属于委托合同。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协议期限为1年。三、代办业务的方式为承包代办。四、代办项目和范围为甲方经营的所有储蓄业务。五、代办手续费标准按计件酬金及代办协议标准执行。协议签订后,陈某自2004年1月至同年3月底期间从事邮政储蓄业务,自2004年4月起从事汇兑业务,期间邮政支局发给了陈某相应酬金。2005年8月9日陈某经手的数张空白汇兑凭证丢失,同年9月邮政支局通知陈某与其解除委托代办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未果,陈某将邮政支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邮政支局为其补缴养老金,补发生活费。

律师回答:

双方当事人自2004年1月起订立委托代办协议,明确载明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委托代办关系。陈某与邮政支局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法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法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要求委托人在变更委托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故委托事项的变化并不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