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原则仍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高于6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将不再适用,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有教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赔偿患者及其亲属的实际损失外,医疗机构另外最多赔偿死者亲属相当于6年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解释》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当赔偿患者亲属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最多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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