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几种特殊的“消费者”
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消费者”也是形形色色的。其中有很多消费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对它们如何界定,它们是否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知假买假者”
有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已不属于传统的消费者,不应受《消法》的保护。从我国《消法》的立法意图看,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梁慧星在他的论述中也指出“《消法》49条的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而“知假买假者”不是正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吗而把“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形成一支专业打假队伍,有利于充分利用群众资源,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这样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他们的严厉打击下就会减少,消费者的权益将最终得到保障。也许有些人仍有疑问,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明知假货而购买的,因此谈不上商家的欺诈。那么,这一点就更加荒谬了。难道,我们仅仅因为“知假买假者”懂知识、识虚假、明是非”就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对消费者进行分流,那么对于那些在财富、知识、智力上相对高的人岂不是不公平的。难道我们的法律是鼓励每个消费者都成为“傻子”、“呆子”吗这显然是不合乎常理的。
2、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人
有些学者认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人不受《消法》第49条保护。理由是《消法》仅适用于普通的商品市场,而商品房由于价值较高,因此不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难道,商品房买受人购买房屋不是为了生活的需要吗难道他们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吗如果,该种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就又回到了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怪圈。即消费者的定义不是以是否为生活消费为标准,而是以购买的价值为标准。如果,几十万的房屋买卖不适用《消法》。那么,是不是只要是购买几十万的珠宝、家电也同样不适用于《消法》了呢那么,《消法》中的标准是否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呢因此,不应只因为商品房的价值偏高就否认购买者的消费者地位。对于强大的开发商来说,买房人是出于同样的劣势地位的。而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正是《消法》的目的。那么,还有什么理由将买房人排除在消费者的行列之外呢
3、 关于医患关系中的患者
关于患者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都很大。患者是完全可以适用《消法》的。理由如下:
(1)患者的地位与传统商品关系中的消费者的地位是一样的。
在传统商品消费中,消费者出于弱势的地位,而经营者则往往出于强势的地位。正是由于二者之间地位的悬殊,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而《消法》制订的目的也正是为了维护出于劣势的消费者。而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医疗服务技术要求高,信息不对称,医生始终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患者则处于缺乏选择权的被动地位,患者明显是医患关系中的弱者,如果不将其视为消费者,而仅仅作为普通民事关系的一方主体,那么势单力孤的患者就无法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这也正是为什么近些年来,医疗事故逐年递增,而患者得到赔偿的案件却屈指可数。每个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当他们走入陌生的医院时,他们无疑处在弱者的地位,他们愿意付出一切来挽回自己的健康。而医院正是利用了患者的这种地位,为了追求利益而随便开药。近期的“天价药费”难道还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吗而只有将患者看做消费者,以《消法》为武器才能与强大的医院抗衡,才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