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3日,沈大伯拿着药膏到干窑工商所投诉:7月22日他因为夏季皮炎发作,在天凝镇某大药方要求购买用于治疗的药膏一支,药店导购员向他推荐了某品牌药膏一支,价值14元,并称此药膏是新产品,治疗夏季皮炎的效果比市面上常见的药膏要好很多。因为将信将疑,沈大伯回家后仔细查看了该药膏的说明书,却发现其批准文号是“消准字”而不是常见的“国药准字”。
“消准字”一般为消毒产品的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一般为“国药准字”,消毒产品不得宣传疗效。工商人员陪同沈大伯来到大药房,要求调换给沈大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的药膏一支。由于先前购买的药膏尚未拆封使用,药店同意调换价值12元药膏一支,并找还沈大伯2元;工商人员还对导购员进行了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