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担保人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4-16    人已阅读
导读: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法律咨询:

韩某与王某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协议,耿某以其房产做抵押担保。因韩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遂将韩某、耿某起诉,要求韩某、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回答:

一、本案的实际借款金额是89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二、房产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无效,耿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某在明知抵押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出借借款,视为其放弃了抵押担保,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耿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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