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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8-04-17    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国税函(1997)21号 标 题: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7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月1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
文 号: 国税函(1997)21号 标 题: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7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月1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 文  号: 国税函(1997)21号 标  题: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7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月1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 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 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 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 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 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提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 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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