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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饭店门前摔倒受伤饭馆担责吗

大律师网 2018-04-17    人已阅读
导读:【餐饮消费纠纷】食客饭店门前摔倒受伤饭馆担责吗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

【餐饮消费纠纷】食客饭店门前摔倒受伤饭馆担责吗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郑州市出租车司机徐师傅遇到了一件“窝心”事,自己在吃饭时不小心在饭店摔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又未能达成一致。一怒之下,徐师傅将饭店告上法庭。9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饭店赔偿徐师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用491.60元。

2007年2月13日凌晨,原告徐师傅在被告刘某开设的羊肉汤馆就餐,在离开饭店时,在饭店门外走廊上摔倒。当日,原告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于2007年2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原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花费医疗费593.20元。2007年2月14日,原告自行转院,至开封军分区骨科门诊部治疗。

原告徐师傅认为,是因为饭店地板油腻湿滑致使他摔倒。原、被告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师傅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36.20元,误工费12800元,护理费3720,精神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23111.20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被告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证实,原告确系在被告处就餐后离开时,在饭店门外走廊上摔倒受伤,饭店门外走廊仍为被告饭店的一部门,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已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原告未尽到自己的义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各50%的责任。原告受伤后的初诊医院为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次日,原告自行转至开封军分区骨科门诊部治疗,原告未经医疗部门批准,也未告知被告擅自转院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按照初诊医院开具的票据计算为593.20元。原告的误工费按照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赔偿标准计算两天为320元。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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