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赔偿】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中,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对我国立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影响深远。
2、《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进一步认可了惩罚性赔偿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4、《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或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规定确立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很高,主要受“三鹿奶粉事件”所引发的汹涌民意的影响。
5、《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确立了恶意产品侵权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