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流程】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招标投标程序与规则
第一条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同一道路旅客运输线路上有3个或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定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实行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招标人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招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根据招标线路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知以及招标内容、资质条件、评标标准和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候补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运输市场现状,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适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的部分。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