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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围标”的形式

大律师网 2018-04-19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工程“围标”的形式 形式之一,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互通投标信息,大多数以地区、部门或行业为工程标围标市场,进行工程市场招投标垄断,只要这些地区、部门或行业有工程发包,他们就相互串通,参

【招投标】工程“围标”的形式

形式之一,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互通投标信息,大多数以地区、部门或行业为工程标围标市场,进行工程市场招投标垄断,只要这些地区、部门或行业有工程发包,他们就相互串通,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者、陪投者,排挤他人,进行工程“围标”,实现对建筑工程市场的垄断。

形式之二,投标人之间在投标之前,分工合作,约定某家中标,其他各家陪标,由中标人分给其他陪标人一定数额的所谓“合理利润”作为报酬或者补偿。

形式之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价,实现利润最大化。

形式之四,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以轮流中标的形式“围标”,以达到垄断某地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市场为目标。

形式之五,投标人之间约定委托中介代理人操作工程“围标”活动,如:代理报名、制作标书等。代理中介人中标后,再将工程转让给相关的陪标人承建,中介人从不参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即收取中介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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