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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严格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产

大律师网 2018-04-21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我国产品严格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产生依据 比较过失责任而言,严格责任的一大优势便是通过确定单方预防责任而有效地刺激施 害人进行高效的预防。然而,这一点是在严格责任规则给施害者提供了有效动力为

【产品责任】我国产品严格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产生依据

比较过失责任而言,严格责任的一大优势便是通过确定单方预防责任而有效地刺激施 害人进行高效的预防。然而,这一点是在严格责任规则给施害者提供了有效动力为前提 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严格责任规则才能给施害者提供有效预防的动力呢在考特和 尤伦看来,如果损害是完全赔偿性的且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是单方预防,则严格责任会 有效地刺激施害人进行预防

在这里,完全赔 偿的含义是:当受害者对受到损害并得到损害赔偿与未受到损害当然也得不到损害赔偿 不加以区分时,这种赔偿就是完全的。由于某些损害(比如生命、身体部位以及自由、 尊严等)不存在市场价格,所以要达到完全赔偿的程度基本是不可能的,但惩罚性赔偿 金制度的创设,毕竟向完全赔偿的方向靠近了一大步,并且充分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人 文关怀精神。

此外,从违法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流的违法者就是用最小的违法犯罪成本获得 最大的违法犯罪收益,而政府所须采取的措施便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公共政策(包括法律) 使违法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违法犯罪率的目标。英国经济学家加利 ·贝克在其名著《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中提出,对付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公共政策就 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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