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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结社权

大律师网 2018-04-22    人已阅读
导读:结社权首先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利,各国宪法都普遍赋予公民以结社权,并对这种权利的实现给予必要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享有

结社权首先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利,各国宪法都普遍赋予公民以结社权,并对这种权利的实现给予必要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结社权,亦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为实现某一宗旨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组织消费者团体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的结社权,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而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而单个的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较量中又始终处于弱者地位,故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争取社会公正,而自发或有组织地兴起了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即消费者运动。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工业化了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事故、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消费者对自身安全和利益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这就使消费者运动作为当时工人运动的一部分并随之一起出现于历史舞台。后来,其他各阶层的人士也参与消费者运动,使之更具群众性。于是,消费者运动从开始的自发性、无组织的状态,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运动,并在运动中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即消费者组织。到本世纪60年代中叶,消费者组织在组织形式及活动内容方面日趋成熟,消费者组织的国际合作也已开始出现,并最终建立了消费者的国际性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组织的不断涌现,直接对立法产生了影响,各国法律先后从开始的压制、漠不关心,转而积极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在我国,国民党时期的宪法就有公民结社权的规定,解放后的各部宪法也规定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这里应该认为上述所称的结社权或结社自由,应包括消费者的结社权在内。我国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是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样,我国消费者的结社权不仅被明确地提了出来,而且被法律加以认可。

二、结社权的实现

结社权作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怎样实现在我国尚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结社权行使的结果,是消费者建立起自己的组织。但从我国现有的情况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消费者协会。1983年5月21日,我国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省新乐县(现为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不久,各地的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数量颇为可观。资料:中国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1981年春天,我国外交部突然接到一个会议通知: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本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郑重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组织派代表参加。 什么是“消费者”什么是“消费者组织”何谓“保护消费者”在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要说一般普通百姓,就连大多数政府官员当时对这些名词都是“闻所未闻”。

由于当时国内没有消费者组织,所以经有关部门磋商,决定由国家商检局外事处处长朱震元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曼谷会议上,与会各国人士几乎一致认为,在人类居住的这个星球上,占世界人口1/4的中国人是一支最庞大的消费者队伍,国际消费者运动和组织没有他们的参加是不完善的,是没有代表性的!那么,中国要不要成立消费者自己的组织要不要搞保护消费者运动要不要参加国际消费者组织就成了有关方面思考的问题。同时,现实的需要也把成立消费者组织的问题摆到人们面前。80年代初期,如同魔杖的商品经济一下子激发了华夏大地的经济活力,渴望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的国人,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的消费热潮: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时装…… 与此同时,一桩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不认真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的安定,政府的形象、改革的声誉、决策的权威也会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误解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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