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提高到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提高到3%,3%提高到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2月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出口退税专用) 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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