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學校以校長為扣繳義務人

大律师网 2018-04-25    人已阅读
导读:問題: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今年因為報上曾經刊載中山科學研究院過去因為短漏報員工課稅所得,擔負扣繳義務人的主辦會計,有遭受罰鍰高達12億元之多者,為了怕負責任,有許多單位,因而發生誰該擔
問題: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今年因為報上曾經刊載中山科學研究院過去因為短漏報員工課稅所得,擔負扣繳義務人的主辦會計,有遭受罰鍰高達12億元之多者,為了怕負責任,有許多單位,因而發生誰該擔任扣繳義務人的爭論。這種情況下,學校應由誰來擔

  問題: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今年因為報上曾經刊載中山科學研究院過去因為短漏報員工課稅所得,擔負扣繳義務人的主辦會計,有遭受罰鍰高達12億元之多者,為了怕負責任,有許多單位,因而發生誰該擔任扣繳義務人的爭論。這種情況下,學校應由誰來擔任扣繳義務人

  解析:

  現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的所得,第89條第1項規定,第88條應辦扣繳各類所得的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其內容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的盈餘淨額,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 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關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

  四、 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又依國稅局印製「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宣導手冊二規定: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的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學校,屬機關、團體性質,扣繳義務人,依以上規定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校長為學校單位主管,如未另行指定扣繳義務人,自然是以「校長」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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