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江苏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建筑面积1200M2以上的建筑物或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实行招标。
交通、水利等工程的招标,按国家有关专业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开展竞争。
第四条 镇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各县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是市建委授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专职机构,并对本市各县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审查招标咨询服务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的资格;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工作;
审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决标,裁定决标中的争议;
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违法行为,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审查承发包合同条款,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与工程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持证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本暂行规定
第五章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