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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4-30    人已阅读
导读:【股权质押申请书】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09〕4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

【股权质押申请书】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09〕4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金融办、工商局、经贸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 五部门关于《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

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银监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强银企合作,促进资金融通,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抵押,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立抵押,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或清偿债务。其中生产设备包括各种生产加工机器、计算机、实验设备、仪器仪表、通讯设备、装卸机械、工程施工机械、供水、供电、供气设备以及农业生产机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质押,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现在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以股权作质押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或清偿债务等。

第四条 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市场化推进,促进银企双方合作共赢。

(三)坚持必要性、可行性相结合,讲求实效。

(四)坚持与临沂实际相结合,统一管理和要求,保证规范运作。

第二章 动产抵押登记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临沂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动产抵押的登记工作。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动产抵押按照下列分工管辖: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县级工商局委托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所以县(分)局的名义负责办理登记。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农村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地址或村委会证明的常住地为准。

第六条 动产抵押抵押人可以是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非法人企业须经企业出资人证明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农村生产经营者以农村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住所地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和个人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身份。

第七条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设定最高抵押额;当事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需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一) 《动产抵押登记书》 ;

(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

(三)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四)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证明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文件;

(六)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

第十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从登记管辖、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动产类型、登记书记载事项等方面审查其合法性、完整性,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登记资料。

第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债权人、种类、数额或者担保范围的,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其中抵押变更事项中有新增动产抵押物的,新增加的部份应当办理新登记;抵押变更事项中有增加被担保债权数额、扩大担保范围的,应征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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