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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产品责

大律师网 2018-05-01    人已阅读
导读:1、明确法律术语 (1)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直接的责任主体,仓储者和运输者只承担补充责任。生产者不仅仅包括成品的制造者,还应该包括半成品或零件,原材料的制造者。

1、明确法律术语

(1)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直接的责任主体,仓储者和运输者只承担补充责任。生产者不仅仅包括成品的制造者,还应该包括半成品或零件,原材料的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还包括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以易货贸易和其他方式将产品有对价转让给他人者。

(2)产品。产品不应只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的,电力和天然气也应纳入。但对于智力成果和血液制品不纳入。

(3)缺陷及认定标准。对缺陷应认定为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在法条上体现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对缺陷的认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最低保障,如果是制造缺陷可采用消费者有权期待标准,如果是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可采用综合分析标准。

2、确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所谓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则上只要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应该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够证明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引起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确定该原则是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确定严格责任的条件:(1)经济条件。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长。随着不断的改革开放,经济的全球化,我国正逐渐的和国际接轨。(2)社会条件。当前的社会和谐是主旋律,产品责任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百姓的呼声。完善立法,降低产品责任纠纷,构建起和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环境。

确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①有利于生产者改变生产方式,注重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把好产品质量关;②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不论在信息获取上,还是识别能力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对其实行严格责任,有利于阻止知假贩假,阻断假冒伪劣产品的销路;③严格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与英美国家的差距,在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前提下,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起来简便易行,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具有优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身上。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可以督促他们设法减少和避免可以避免的危险,同时又能够通过举证来减轻他们的责任,达到实质的公平。

英国形成的是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并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47]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对于消费者来说,要依据那种归责原则起诉,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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