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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廓清

大律师网 2018-05-02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廓清 (一)后悔权与无因退货 无因退货,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货、无障碍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无因退货本质上是经营者的自愿承诺行为,是一种市

【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廓清

(一)后悔权与无因退货

无因退货,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货、无障碍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无因退货本质上是经营者的自愿承诺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无因退货的根本条件是“不影响经营者的第二次销售”。无因退货保证了消费者不能检验商品或没有足够时间考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能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而后悔权制度是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后悔权与无因退货的不同点主要是:第一、无因退货是经营者的自愿承诺行为,是行使自身处分权的表现;而后悔权是国家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第二,无因退货实施主体是经营者自己;而后悔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用规范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手段。

(二)后悔权与“三包”

“三包”,是指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购商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信用保证措施。对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三包”的产品范围、责任范围、责任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

后悔权与“三包”都是国家对消费者的实施的特殊倾向性保障措施,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适用的商品范围不同。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主要是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等。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国家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而后悔权制度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不仅局限这些商品。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行为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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