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设计
(一)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首先,如果允许对交易数额巨大的商品如房屋、汽车等行使后悔权,消费者试用后无理由退货,商家就面临商品贬值、修缮费用的支付以及再出手难等问题。对于此类商品应如何适用后悔权。
其次,对于一次性用品、个人生活用品、易耗品、个性化定制产品以及药品、食品等,一旦拆开后不可再次销售,经营者因此面临损失较大。对于此类商品该不该设立后悔权。
基于以上问题的考虑,消费者后悔权在适用范围上应作一定的限制。
首先,后悔权又称“无因退货”权,但本人认为,这里的“因”应排除盲目消费和冲动消费。因为只要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消费者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后悔权会成为纵容消费者冲动消费、盲目消费的理由,这是违背后悔权制度设立的初衷的。
其次,实行后悔权制度的商品种类也应有限制。比如药品、卫生用品、食品购买后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可再退货,因为此类商品退回后再次出售的话有可能造成安全问题。对于一次性用品、易耗品和个性化定制产品等本人认为也不宜适用后悔权制度,因为这些产品一旦退回不可再次出售,将造成商家损失以及资源浪费。[3]所以对于这类商品应当区别对待,可修补重做的无偿修补重做,不可修补的通过其他途径补偿消费者损失。
再次,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推行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和完善。比如可以先从远程购物领域开始推行,因为远程购物时,消费者无法清楚地认识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这一领域的消费者最需要也最适合拥有后悔权。
(二)后悔权的行使期限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合理的时间限制,否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因时间不够无法行使权利;二是消费者滥用权利,退还正常损耗的商品或已过使用年限的商品,造成商家损失、市场秩序混论。因此,在后悔权行使期限的制定上,应考虑商品的存放时间(商品的种类)、货物运输的方式(到货天数)等客观因素,弹性地确定不同商品的后悔权行使期限。总体考虑,一般应以7到14天为限。
(三) 后悔权期间的起算时间
马来西亚冷静期的起算点是自签订合同第二日起算。韩国冷静期的起算点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果到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则从到货之日起算。实践中,由于销售方式的多样化,往往出现消费者付款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及实际收货日期不一致的情形。借鉴马来西亚和韩国的立法实例,应当对起算点作一个统一的规定: 一般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若到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自送货日期起算
(四) 后悔权制度的实施
一是设立消费者服务常设机构,用以指导、纠正、保障消费者的维权活动, 防止或减少消费者不当行使权利。
二是加强企业行会自律,在行业协会内部设立诚信监督部门,定期公布企业不法行为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驱逐出市场。
三是在诉讼部门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以解决诉讼标的额小、需迅速解决的问题。另外,可以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经营者,以减轻消费者举证困难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