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计划制定 第三章 科研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科研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本市有关科研工作
上海市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计划制定
第三章 科研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科研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本市有关科研工作的法规,结合城市规划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制定科研项目计划和管理科研项目适用本规定。市规划局所属各单位进行科研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原则)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技术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城市规划观念、方法、手段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成果转化)科研管理应当加强对成果的管理,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竞争机制)科研管理应当加大引入竞争机制的力度,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城市规划科研力量,吸收局内外的科技优势,逐步推行科研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六条 (管理机构)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局综合处)是全局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组织科研项目的开展、成果审定、科研经费管理及协调督促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
市规划局有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计划制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分类)局科研项目分为三类,即:科学性研究课题、决策咨询课题、工作调研课题。
(一)科学性研究课题:是指对城市规划工作中系统性、综合性的基础科学、软课题、应用技术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课题。科学性研究课题按课题深浅难易程度和时间跨度可划分为重要课题、一般课题。
(二)决策咨询课题:是指对政府部门当前行政决策中的急需解决的全局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课题。
(三)工作调研课题:是指对当前城市规划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着重分析现状和提出对策思路。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局综合处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征询会议,征求对下一年度市规划局科研项目的意见。
(二)局属单位和市规划局机关各处室提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报局综合处。
本市有关单位和局内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亦可提出开展课题研究项目的建议。
(三)局综合处根据市规划局中心工作及局属单位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局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方案),并确定申报列入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
(四)由局总工室对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全局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五)局综合处将经批准的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予以下达。
第九条 (计划外项目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增研究课题由课题提出单位或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报局综合处,由局综合处组织预审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条 (计划下达)对列入年度科研计划的科学性研究、决策咨询课题由承担单位填写科研项目建议书,并于项目开题前10天提交局综合处。工作调研课题只需在开题前提交开题报告。
第三章 科研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方式)科研项目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定向承担,由局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承担某项课题,局学科带头人可以优先选择承担;也可以招标,由局内外单位通过竞标方式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科学性研究课题中重要课题、决策咨询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需由负责此方面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需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进度控制、方向把握、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开题)课题组通过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于开题论证会10天前向局综合处提出开题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文本10份和计算机盘片1份。开题报告应当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进度安排等提出初步意见。
局综合处组织开题论证会,并形成专家开题论证的书面意见。非本局立项的项目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计划制定
第三章 科研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科研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本市有关科研工作的法规,结合城市规划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制定科研项目计划和管理科研项目适用本规定。市规划局所属各单位进行科研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原则)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技术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城市规划观念、方法、手段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成果转化)科研管理应当加强对成果的管理,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竞争机制)科研管理应当加大引入竞争机制的力度,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城市规划科研力量,吸收局内外的科技优势,逐步推行科研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六条 (管理机构)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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