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
网友提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支付“培训费”,用人单位不得约定服务期
律师解答:对于劳动者来说,必须认真区别对待上述不同情况,才能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培训,用人单位自身拥有专门的经费,劳动者是无需支付培训费的。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在接受该培训后,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辞职时,应支付违约金。现实生活中,该违约金往往即当初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的培训费用,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如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