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具有特定意义
网友提问:关于产品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具有特定意义
相关法律知识:我国《产法》第2条对产品的定义如此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梁建议稿第75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王建议稿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笔者认为,两建议稿对产品的定义较《产法》更为科学、更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