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载明如下事项: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分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