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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5-11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王刚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生产主管,生产管理经验非常丰富。2000年10月,在熟人的推荐下,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私营企业和他签署了书面协议,聘用他担任企业的副厂长,负责产品的生产,聘任期限二年,即从2001年2月到2003年1月。合同还规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后如果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刚即到原单位办理了半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半年后停薪留职期满,他正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2001年12月,该私营企业主又想转产从事其他产品的生产,要求王刚从事新产品的生产管理。由于不熟悉新产品业务,王刚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指导工人进行处理,致使新产品因质量不好退货率极高,而且连续三个月都没有理想的销量。

2002年5月,该私营企业书面通知王刚,因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将于30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愿与其按比例提前结算年薪。

律师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如果是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合同期内,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该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换岗,经培训或换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的王刚被解雇时已经过了试用期,企业已经没有权利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合同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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