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案】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市建委负责地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审核确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将垫付工程款作为发包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单位工程整体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