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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的分析

大律师网 2018-05-14    人已阅读
导读: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咨询:

2001年11月,被告谢某经依法审批开办了一家字号为“东头岭”的采石场。原告许某和其他五名村民一起来到东头岭采石场打石。被告谢某和原告许某等人约定,以每车石头价款的一半作为打石工人的工资,每十天结算一次;购买打石用炸药的钱由被告谢某和原告许某等石场工人各承担一半。原告等打石工人自带工具打石,所挣到的钱按工时平均分配。2005年2月4日,正在石排放石的原告许某见来了两车辆装石的车,而石坪上的石头又不够装两车,原告许某即走到另一打石工人正在打的一块比人还高的大石头下面挖泥土,不料被砸开的石头倒下来压住了胯部和右腿,原告许某当场昏迷了过去。原告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尿道断裂”,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共花去医疗费20399元。

律师回答:

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应按照雇佣关系的规则来处理本案的纠纷。理由是原告许某来到被告谢某的石场打石,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雇佣关系,双方约定了支付工资的方式,因此,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某个案件是否为雇佣关系,主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以确认。一是雇员是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二是在雇佣关系下,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是为他人干活;三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如何工作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权;四是在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长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五是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能从雇员提供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并通过提高产品或商品的价格,借劳动力的价格或保险的方法,将自己的风险分散给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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