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衡水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大律师网 2018-05-15    人已阅读
导读:衡水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黄土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衡水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黄土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黄土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在市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在开发区内独立行使市级规划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进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开发区城建监察执法大队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北至石德铁路,南至南环西路,西至西环路,东至宝云街、市一砖厂地界以及东团马村地界。
凡在上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按规划内容包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开发区规划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
第五条 承担开发区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开发区规划(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等,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成果,由管委会与市规划部门衔接备案后呈报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区规划,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凡涉及用地性质、规模、用地布局、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规划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应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外向型经济为主,安排无污染项目进区建设,在审查申请用地项目时,严格控制有污染、用水量大的项目进区。不准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进区。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并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管委会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十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载明单位性质、申请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三)开发区批准的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文件;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说明书;
(三)定线通知书及测绘单位按定线通知书实地测取的测量数据。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齐备、测量数据准确完整的,应绘制建设用地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等需要临时用地的,须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衡水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黄土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在市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在开发区内独立行使市级规划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进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开发区城建监察执法大队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共计5页) 上一页 1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