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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四)

大律师网 2018-05-17    人已阅读
导读: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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