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一)逐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依据。各地、州、市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要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并从县城总体规划中分离 出来,单独编制。各地要结合当前城乡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建设厅要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认真加以指导和审查。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认定和备案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以引导城市合理地发展。城市规划要具有长远性、科学性、合理性、连续性。要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前一轮规划中不能实施的合理部分,下一轮规划中要予以继续采纳,并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不能随意否定上一轮规划。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调整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
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编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拟调整或修编内容、范围、理由加以说明,由原审批机关作出认定。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
今年要完成《贵州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认定制度》的编制工作,以指导我省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常开展。
(三)抓紧做好城市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提高城市详细规划审查的力度和层次,确保规划质量。当前,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但近期不宜进行修编的城市,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进一步充实、深化城市总体规划。
(四)改进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市民的作用,严格把关,确保规划质量。城市规划文本,必须经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会审查后,才能进一步审批。
要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城市规划报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经专家审查后,必须在半年内上报审批机关。未经批准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五)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规划、建设力度。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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