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四)审查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五)审议(查)市、县域内重要城镇规划;
(六)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七)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构
(一)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5年。
地级市以上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
公务员委员由城市主要领导、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非公务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城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二)工作机构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人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经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聘任,任期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
为了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各城市可根据当地条件建立“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可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般由城市规划、建筑与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园林、交通、电力电讯、环境保护、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任期与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同。
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各自专业涉及城市规划的议题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供初审意见。
五、非公务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程序
(一)资格条件
1、热心城市规划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2、熟悉本城市实际情况,具有本城市户籍;如特别需要,也可聘请市外专业人员;
3、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分;
5、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在一年内收到会议通知累计二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再聘任。
(二)推选程序
1、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推选方案、推选办法;
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城市人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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