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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有哪些(二)

大律师网 2018-05-23    人已阅读
导读: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企业,不再限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企业,不再限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但此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不缴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征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行为亦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就《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由于股权转让而致的产权发生转让,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而是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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