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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物权法实施背景下银行

大律师网 2018-05-25    人已阅读
导读:【哪些财产不能抵押】风险分析物权法实施背景下银行抵押财产保护 《物权法》之规定与抵押财产保护内涵 我国抵押制度的演变: Phase 1:《民法通则》第89条第(二)项确立了新中国的抵押权制度,然而《民法通则》的规定过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风险分析物权法实施背景下银行抵押财产保护

《物权法》之规定与抵押财产保护内涵

我国抵押制度的演变:

Phase 1:《民法通则》第89条第(二)项确立了新中国的抵押权制度,然而《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粗疏

Phase 2:直到1995年,新中国的抵押权制度才得以全面确立——《担保法》的颁布

Phase 3:2007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的财产法律——《物权法》颁布

物权法较担保法之变化

1.调整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2.明确了抵押登记的效力于抵押合同生效的关系,首次对抵押权的顺位作出了规定,完善了对承租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关系的调整

3.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简化抵押权实现的程序,降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

《物权法》规定之抵押财产类型

《物权法》对抵押财产的范围作了多处规定,其立法的着眼点从“所有权”转向了“处分权”。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扩大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则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抵押范围变化:

将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 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明确列举了可以抵押的动产种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将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纳入可抵押物;

灵活规定了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物权法规定之抵押财产保护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

财产保护指国家通过司法和行政程序保障财产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合法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抵押过程与抵押财产保护

抵押过程抵押财产保护

抵押财产审核财产保护前提

抵押登记财产保护关键

抵押合同签订财产保护约束

抵押权实现财产保护结果

抵押财产保护之财产审核及风险

抵押财产审核对银行抵押财产保护的影响

抵押财产审核,确保了抵押财产法定有效性,是抵押财产保护的前提。

《物权法》除在具体的担保种类上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抵押。这就要求经办人员不但要知道哪些财产可以抵押,而且也要知道哪些财产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抵押。

另一方面,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职责,对银行抵押财产审核提出了更高要求。

抵押财产审核之风险

第一,扩大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使得抵押财产审核难度加大,而且缺乏其合法性及确认的标准,因此而存在风险。

第二,浮动抵押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抵押财产保护存在风险。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被处分的财产自动退出抵押物的范围,这使得抵押人故意通过处分财产逃避银行贷款债权成为可能。

第三、登记机构明确了其审查职责后,在降低了银行的业务风险的同时,也给银行的抵押贷款审查带来了新的问题。

抵押财产保护之抵押登记及风险

抵押登记对银行抵押财产保护的影响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要件,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不能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还对抵押权顺位做出了规定。为此,抵押财产不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一定要登记,均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的主要影响:第一,建立了房屋登记簿制度,房屋的权利归属和内容以登记簿为依据,产权证仅为证明;第二,扩大了登记客体的范围,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以及非房屋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纳入了登记的客体范围;第三,细化了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及赔偿责任,强调了审查机构“审慎的审查义务”。

抵押登记之风险

第一、抵押权的登记类型的细化,包括了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几种登记的差别以及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应用。

第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作为一般抵押权登记,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需注意如下的问题:在概念上要注意区别在建工程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注意在建工程与商品房预售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明确在建工程抵押的优先受偿顺序;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将面临无效的风险。如果银行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

第四、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

抵押财产保护之合同签订及风险

抵押合同签订对银行抵押财产保护的影响

抵押合同的签订,明确了抵押权的内容,是抵押财产保护的约束。

订立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必备要件,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内容。

此外对于动产抵押来说,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更加凸现了抵押合同在抵押财产保护的作用。

抵押合同签订之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流押(也叫流押契约、抵押财产代偿条款或流抵契约)的,一律无效。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来签订,不得想当然地附加一些违背法律精神的条款,以免适得其反。

抵押权实现对抵押财产保护的影响

首先,在实现抵押权时要先协商后诉讼。

其次,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掌握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因抵押财产的变化,实现抵押权的效力不同,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同,要区别对待,全面掌握。

抵押权实现之风险

《物权法》规定了相关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这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如果知悉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在协议处分抵押物时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及时依法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物权法》还对抵押权行使的时间作了限定,缩短了抵押权行使的时限,意味着从法律上要求债权人必须及时行使抵押权,防止拖延解决纠纷,这一点应引起商业银行的注意。

另一方面,留置权优先受偿原则,可能导致银行担保债权面临落空的风险。此条规定了担保物权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法定的留置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

结论及建议

明确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强调财产审核,是抵押财产保护的前提;

掌握公示方法,重视抵押登记,是抵押财产保护的关键;

明晰合同效力,审慎签订抵押合同,是抵押财产保护的约束;

确保抵押权最大程度实现,关注抵押权实现,是抵押财产保护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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