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国税发[2005]74号 标 题: 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4号 各
文 号: 国税发[2005]74号
标 题: 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接中国食品土蓄进出口商会、中国肉类协会天然肠衣协会等单位来函反映,要求对天然肠衣适用增值税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目前对上述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的地区,一律从2005年5月1日起改按13%征税。在此之前已按17%征税的不予调整。 四、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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