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 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和《保护生育建议书》。 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女工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声明》,其中明确规定,由于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所有女工应有权根据《保护生育公约》和《保护生育建议书》规定的最低标准享有充分的生育保护,其费用应由社会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过集体协议承担。 2000年,第88届国际劳工大会为了促进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和《保护生育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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