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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 受托人索回保证金

大律师网 2018-05-30    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金合同范本】关于合同无效 受托人索回保证金 坚信自己的炒股实力,吴先生甘愿投入10万元风险保证金替人炒股,还称赚不到24万就可“没收”。结果虽然赚了,却被委托人张女士认为没有“赚够”,毅然将10万没收。于

【保证金合同范本】关于合同无效 受托人索回保证金

坚信自己的炒股实力,吴先生甘愿投入10万元风险保证金替人炒股,还称赚不到24万就可“没收”。结果虽然赚了,却被委托人张女士认为没有“赚够”,毅然将10万没收。于是纠纷叠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委托人张女士返还给受委托人吴先生10万元,而吴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股票操作收益2万元的诉请则被驳回。

2008年5月30日,吴先生作为操作方,由张女士作为投资方签订风险投资协议,约定张女士初始投资额为80万元,有止损权。吴先生投入8万元作为担保金,有操作权及停止操作权。协议对双方的收益作了明确约定。2008年12月11日,双方又签订风险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吴先生补充2万元,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09年11月30日。而吴先生承诺张女士年收益比例仍同前一样,即至2009年11月30日,张女士的最低收益为24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却因截止日期的不同而对收益是否达到预定目标而各存见解。吴先生认为,至2010年1月11日,账户内市值已超过104万元,故张女士应退回风险资金及支付操作收益。而张女士则以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账户市值只有101万余元,并没有达到吴先生所承诺的最低金额,故依据协议还能追偿。吴先生吃了闭门羹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女士归还股票投资担保金10万元并支付股票操作收益2万元。

吴先生诉称,至2010年1月11日,账户内市值已超过约定的104万市值,已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商量于本周内清仓并对双方账务进行结算。而张女士却不同意清仓,认为还有行情,并于1月25日将操作密码擅自进行变更,致使自己无法继续进行操作。此后,曾多次与张女士联系,要求返还投资的10万元并对账户进行结算,而张女士却每次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投资协议中关于吴先生承诺半年最低收益为10%即8万元的条款,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最低收益为24万元的条款均属于保底条款。证券投资属于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保底条款通过保证固定投资本金及收益,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因此保底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故本案系争风险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因保底条款无效而应确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条款整体无效。根据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张女士已经从吴先生处取回对股票账户的实际操作权,并且委托资产本金并无损失,但受托人基于上述风险投资协议支付给委托人的保证金却并未能返还,基于双方所签风险投资协议为无效合同,作为委托人理应将上述保证金归还给受托人,故对吴先生主张要求归还保证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另基于风险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吴先生不得依据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条款主张相应的利润,故对其操作收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克元)

法宝律师提示:

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此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尽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因为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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