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四章 储备机构资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四章 储备机构资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 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收 归国有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 值增值,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 部门,其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月湖区政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经贸、 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 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 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须从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主土地;
(二)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囚)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
(六)因单位拆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调整出原划拨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旧城改造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
(九)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二进三,返城进郊”的企事业单位原划拨的土地;
(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储备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规划、 市区土地市场供求和资金运作等实际情况,制订土地储备计划,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优先购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及征用后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交付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其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后进行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市规划区范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查核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查核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 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查核、收购 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 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 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口。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四章 储备机构资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 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收 归国有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 值增值,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 部门,其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月湖区政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经贸、 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 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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