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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具有的三大责任属性

大律师网 2018-05-31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产品所具有的三大责任属性 尽管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体现形式,其产品的责任,自也各不相同。但根据目前一般的市场形式看,任何一件产品的责任,都应该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中的三

【产品责任】产品所具有的三大责任属性

尽管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体现形式,其产品的责任,自也各不相同。但根据目前一般的市场形式看,任何一件产品的责任,都应该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中的三种责任——即能满足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技术责任;满足用户在产品的接受、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合理性、价值满足性和安全性,以及未来维权时的法律条款责任(简称质量责任);能满足第三方(行业质检等管理部门)的产品检测、相关产品市场监督及管理(包括仲裁机构接受用户消费权益维护)的责任和条件(简称管理标准责任)。

首先来看第一种产品责任,即企业内部的产品生产时的技术责任:

这里指的是企业在某件(某种)产品生产制作(包括安装及相应服务)过程中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未来用户在使用中的方便、有用以及安全责任条件。因为产品首先是由企业生产的,首先要过的就是这个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技术可行性这一关。

好比说某通信电子企业研发并试生产出了一款手机产品,该手机产品的功能设置涵盖了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技术功能,但是该企业测试出(或者在小批量试用过程中测试出)该手机产品由于功能的过于集中,可以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死机现象——那么,如果不能实现技术的突破,这样的手机产品,应该就是不具备企业内部生产的产品责任,在实现相关的技术突破前,该产品的开发或生产企业就没有理由一意孤行地加以生产、销售核推广该手机产品——因为单从技术的层面看,该手机的产品责任并不具备、至少不能够完全满足。

接下来看第二个产品责任——满足用户使用的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一件产品,其最终的价值,都应是体现于该产品用户的使用之上的。每一种产品的研发、生产核销售,都应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于该产品使用的预期和实际。如果某件产品——还是以手机为例,某手机产品在该企业的生产和试验环境中还可以“使用”,可是一旦到了用户的家中,或者因为不能适应相关用户家的周边环境(信号稍若),或者给该用户的其他电子用品的使用带来本不应有的干扰或影响,甚至该手机的信号接受核传输,会给使用者造成电磁波的人体伤害,那么,该手机产品就是不具备一件产品所应具有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种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管理标准责任:

还是拿手机产品举例。比如有一种情形是:该手机产品的通话频率或波段所产生的磁震,有可能超过行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或者其磁震的作用和影响,或者该款手机产品中的某些功能,对于用户可能带来的干扰和伤害程度,甚至会对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如军事雷达、民航指挥系统等)造成一定的干扰和隐患,目前又尚不具备管理部门所能够检测和监管的技术标准——那么,这样一种手机产品,就应视为不具备产品的管理责任,自然是不能加以批量生产、投放市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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