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法律中,规范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定主要是 GATT1994第24条及《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区域贸易安排能够有利于区域组织内的贸易,同时又不会提高对外部成员的贸易壁垒。
GATT第24条及其《谅解》
GATT1994第24条的重点是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谅解》对第24条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对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目的、贸易范围、设置区域贸易安排的通知和审查程序作出规定。根据规定,自由贸易区成立的目的在于:发展成员间“更密切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而且是为增加自由贸易区的贸易自由提供便利,而非提高其他缔约方与此类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壁垒。在贸易范围方面,自由贸易区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
关于设置区域贸易安排的通知和审查程序,“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订立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任何缔约方,应迅速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向它们提供必要信息”,“以便它们能够向各缔约方提出它们认为适当的报告和建议”;如果全体缔约方“认为该协定不可能在协定参加方预期内导致关税同盟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或认为该期限不合理,则缔约方全体应向协定参加方提出建议,如参加方不准备依照这些建议修改协定,则不得维持或实施此类协定。”同时为进一步监督区域贸易安排的运转,《谅解》规定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工作组就审议结论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当货物贸易理事会认为适宜时可向各成员提出适当建议。第11条还要求审查工作组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
GATT第24条第5款就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设有限定条件,以避免对第三国贸易造成不利。在自由贸易区方面,要求“自由贸易区或导致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对于非自由贸易区成员或协定参加方的各缔约方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在形成自由贸易区前相同领土内存在的关税或贸易法规。”对于临时协议,即GATT缔约方为尽力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需要而采用的临时安排,要求临时协议应包括在一定合理持续时间内形成此种关税同盟或此种自由贸易区的计划表和时间表。关于合理的时间《谅解》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为10年。如果临时协定的成员方认为10年时间依然不够,则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充分解释一个更长时间的必要性。
GATS第5条
在GATS第5条中,以经济一体化的名义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经济合作问题,适用于发展中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总体而言,第5条与GATT1994第24条的基本精神并无二致,仅对象存在不同。由于服务贸易领域几乎无关税壁垒或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故而GATS采用的是“经济一体化”概念而非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 [13]。
根据其规定,WTO成员成立或加入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RTA须符合下列条件:
其一,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贸易安排必须具有实质性的部门涵盖 ,即所涉及的服务部门应具有一定的数量、贸易量和提供方式;参加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成员间实质上不实行或取消一切歧视,并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来获得发展。
其二,对于非区域贸易协定的WTO成员,与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服务部门内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其三,应允许其他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享受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待遇,若“该服务提供者在该协定的参加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16]
其四,任何参加服务贸易区域贸易安排的WTO成员应及时将此等安排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定期就有关安排的实施情况向后者报告,服务贸易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设立专家组对报告进行审查。
“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是为扶持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发展中国家作出更优惠待遇和互惠的决定。其主要解决是WTO的发展中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根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区域贸易安排上,不一定要满足GATT第24条的有关条款,只需要促进贸易的发展即可。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根据“授权条款”可建立任何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且不须将此类安排按第24条规定来审批,或按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其中,“授权条款”第3条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应符合的条件:其一,促进和增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增加壁垒或造成不必要困难;其二,不应对基于最惠国待遇削减或取缔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造成障碍;其三,如果这种待遇是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制定以及在必要的时候所作的修改都应积极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金融和贸易发展。
合同纠纷频道推荐律师
许兴华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400-000-3111转35617
许兴华,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许兴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
电话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