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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大律师网 2018-05-31    人已阅读
导读:【承揽合同知识】承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

【承揽合同知识】承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二、 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三、 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四、 价款或酬金;

五、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 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 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第七条 加工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价款或酬金 ,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一条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二条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十三条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应当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 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 有权停止工作, 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第十五条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十六条 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 交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交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 ,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 ,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日期的计算,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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