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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01    人已阅读
导读: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六盘水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则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六枝特区、盘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正确自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六枝特区、盘县特区、红果开发区、水城县、钟山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统一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除市中心区以外的辖区)负责各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按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应从本市实际出发,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六盘水市及中心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枝特区、盘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枝、盘县、水城、钟山区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特区(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城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六盘水市中心区总体规划和六枝、盘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六盘水市中心区编制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由市规划局审批。
(三)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详细规划,由特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重要地段报市规划局审批。六枝特区、盘县特区、水城县、钟山区其它建制镇及工矿区居民点的详细规划,由特区(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特区(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则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六枝特区、盘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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