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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保证金的义务、责任分析及

大律师网 2018-06-01    人已阅读
导读:【运输合同知识】无船承运保证金的义务、责任分析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条例》关于保证金

【运输合同知识】无船承运保证金的义务、责任分析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条例》关于保证金的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条款之中,并没有加以系统集中的概括。因此,本文先将这些规定概括如下:

关于保证金的义务

1、无船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缴纳保证金的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可不交纳保证金,无船承运人都应该交纳保证金。

保持保证金数额的义务,《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保证金不符合《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2、其他海运主体在保证金方面应承担的义务

为规范无船承运行为,确保无船承运人能够严格执行《条例》,以切实维护无船承运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条例》在对无船承运人有关保证金的义务进行了规定的同时,对其他海运主体在保证金方面的应承担的义务也做了规定。具体包括:

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集装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违反有关保证金义务条款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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