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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权价值

大律师网 2018-06-03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权价值的理论依据 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人权的价值根据是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消费者的地位及其中推导出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权价值的理论依据

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人权的价值根据是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消费者的地位及其中推导出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同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

1、从“消费者”及其地位看。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从立法宗旨来考虑。首先《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在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法律上应该对他们倾斜,这就是《消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消法》里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最早是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来的,经过发展,现在形成了几大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等等。我国的《消法》采纳了这些经验,比如消费者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等等,这些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再次,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国家如不对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人权保障就是徒具虚名。因此,维护“经济正义”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2、从“权益”的界定看。消费者权利不应该只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按照权利产生的依据分类,可分为法定的权利和约定的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消费者法定权利又可分为《消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消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赋予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言论自由等。

3、从消费者运动的历史看。消费者运动发端于美国,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市成立,1936年,美国成立了消费者联盟并发行了自己的刊物《消费者月刊》,要求对消费者生产销售实行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产品的实施工整的检验并向市民提供情报。

60年代后,消费者运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并且得到了来自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是“单个个人”,消费者运动的目的是要争取人应有的权利,必然为人权价值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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