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国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87年发布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等国际标准仿效采用为我国国家标准,编号为GB/T10300系列.它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有较大的差别。
法律咨询:加工手工产品质量不过关还能不能要回押金
上个月我从网上联系了一家公司给他们加工手工产品 一个月的期限 结果我按时交货了他们说质量不行 不给退换押金了 从工商局查过那家公司确实存在而且信誉度还挺高的 当时也没签合同 说到第二批货再签 交了1500元押金 想问下还能不能要回来 他们要扣材料费 误工费的话该扣多少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你好,未签合同对你可能不利,需要具体分析案情才能决定押金是否能退回问题,收集有关证据,并向律师说明具体案情后采取救济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