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财产上损失即精神损失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权利。当这种不法侵害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却被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如毁人容貌的故意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物质损失却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只赔偿物质损失,对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精神损失视而不见,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文精神。有的学者认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即是抚慰了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失,不需要再次经济制裁被告人。笔者认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犯罪行为作出的评价,不能由此抵消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伤害,这种抵消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